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贞检刑不诉〔2020〕132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镇**村**组,现住兴义市**街道**公寓**室。经贞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4日被贞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11日被贞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贞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系贵州**建设有限公司的员工,受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另案)委托,全权代表公司与贵州**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贞丰糯食小镇建设项目的业务谈判。汪某某并非贵州**建设有限公司的实际出资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公司与各班组签订的劳务合同不是汪某某本人签订,汪某某与各班组之间不存在劳务雇佣关系。
本院认为,汪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贞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贞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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