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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故意伤害案)(汪胜林)(公开版)_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孝南检一部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211978********,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昌县**乡**村**组,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7日被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余国庆,湖北自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1日14时许,汪某某在孝感市高新区**步行街**号“**”门前,因其停车卸货挡住道路与驾车行驶至此的李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双方相互撕扯,撕扯中汪某某抱住李某某右腿致其摔倒左膝受伤。经孝感明镜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2021年1月6日,汪某某赔偿李某某损失人民币3.2万元,取得了谅解。

2021年1月7日,汪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双方在案发后达成调解相互予以谅解,涉案矛盾得到有效化解,且汪某某具有初犯,犯罪较轻、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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