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三部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乙,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67********,汉族,初中文化,外出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平市,家住乐平市**镇**村**号。2020年10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乐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1月1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3日上午9时许,在**镇**村汪某甲新屋院子内,被害人张某某到汪某甲家结账,汪某甲与张某某因为做事的尺寸不对一事发生争吵,后被不起诉人汪某乙(汪某甲的哥哥)动手推被害人张某某右侧胸口及右侧肩膀位置,被害人张某某背部后仰,右腰处压着围墙上,身体翻过高50CM左右的围墙,身体摔倒在围墙外侧菜园地上。经乐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汪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赔偿了被害人张某某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汪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具有我国刑法第六十七规定的情节,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汪某乙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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