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诉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61994********,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四川省会东县人,家住会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1日被会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我院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同日被会东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7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东县公安局松坪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2日0时许,何某某与吴某甲在会东县松坪镇松坪街刘某某家烧烤店,因口角发生争吵,继而引发何某某与吴某甲、吴某乙打架,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去帮何某某,将吴某乙鼻子打伤。经鉴定,吴某乙鼻部损伤属轻伤二级。案发后,汪某某家、何某某家与吴某乙家经过调解,达成了协议,何某某、汪某某家属代为赔偿了吴某乙,吴某乙父亲吴某丙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何某某、汪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坦白情节,且双方和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以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凉山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会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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