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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故意伤害案)_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甘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51985********,汉族,初中,群众,出生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现住址甘南县**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甘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7日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0日16时许,在甘南县**公司办公室内,因田某某违反公司规定,私自窜货,又侵占公司货款迟迟不上交公司,田某某在与公司经理张某某对账时拒不承认上述行为,并与张某某发生争吵,公司楼下原准备当天派发传单和运输货物的人员听到争吵声后上楼劝架,汪某某一直拦着田某某,过程中田某某打了汪某某几下,汪某某气愤之下用拳脚打了田某某,经证实,有殴打到肋部的动作,在公司人员劝导后二人分开,田某某继续与公司相关人员对账,事后田某某住院治疗。经齐齐哈尔市甘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田某某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汪某某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本案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犯罪,因其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的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67条第1款的规定和《齐齐哈尔市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酌定不起诉实施细则》(试行),决定对汪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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