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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1〕41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523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广饶县**街道**区,现居住地山东省广饶县经济开发区**花园**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晚11时许,在广饶县****施工工地,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因工作琐事与贾某某争吵打斗,汪某某用拳头打、用脚踢贾某某腹部,导致贾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贾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贾某某对汪某某表示谅解。汪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自首和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东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饶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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