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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敲诈勒索案)_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蓬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江西省高安市人,公民身份号码3622041999********,汉族,专科毕业,务工,现住深圳市宝安区**新区**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蓬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至15日期间,被不起诉人汪某某为偿还其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欠款,以发布与被害人杜某某在恋爱期间拍摄的性爱视频、裸照相威胁,向杜某某提出借5000元的要求,后因杜某某报警未遂。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索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汪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以犯罪情节轻微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遂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蓬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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