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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新检二部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261993********,汉族,大专文化,系乌鲁木齐市第**小学校医,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现住本市新市区喀什东路**巷**居**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00时58分,被不起诉人汪某某酒后驾驶甘H****号白色斯柯达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市新市区东站路宁波街路口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汪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2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车标准。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

              2020年7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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