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融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2291981********,汉族,小学毕业,农民,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人,住址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乡**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融水县森林公安取保候审。
本案由融水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到融水县**乡**村**屯**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林班**小班(地名:**)采伐由其父亲种植的杉木林一片。经广西广坤林业有限公司融水分公司测算,被滥伐森林蓄积量12立方米,出材量为9立方米。案发后,汪某某于2020年5月11日主动投案自首并接受调查。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因其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涉案数量不大,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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