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二部刑不诉〔2020〕Z53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甲(曾用名汪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61986********,汉族,贵州平坝人,大专文化,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安平派出所工勤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平坝区**镇**社区**小区**栋**单元**室,现住贵州省平坝区**街道**栋**单元**号。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决定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辩护人钟永栋,贵州汇能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不起诉人汪某甲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案,由安顺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于2020年9月2日交本院办理,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至2017年6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汪某甲被聘为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安平派出所工勤人员。2017年5月5日中午12时许,汪某甲独自带领协警出警处理平坝区杨柳湾湿地公园工地王飞殴打上发云一案,不严格按照《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平坝县公安局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试行)》等规定,在未追查王飞身份,也未告知当事人上发云及时对伤情进行鉴定的情况下,组织双方现场调解。党友文作为当天带班领导,在未了解案情之下径直在王飞案调解协议书中签字,导致本案以调解结案。2017年10月1日18时许,王飞伙同王林等人到平坝区夏云镇静湖山庄,由王飞安排人员准备斗殴工具并邀约数十人前往斗殴,在斗殴中造成对方两人重伤、三人轻伤的严重后果。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汪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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