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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771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砀山县**区**村**,现住北京市昌平区**平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与郭某某于2019年11月28日至12月6日间,在北京市朝阳区**街**便利店内,利用自助结账通道,通过不扫码、漏扫码的方式先后五次窃取了牛栏山36度百年400ml、江小白40度高粱酒300ml等商品。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郭某某于2019年12月6日采取上述方式窃取商品时被超市工作人员发现。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害超市已出具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认罚,取得被害单位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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