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呼赛检一部刑不诉〔2021〕Z3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曾用名贝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2020年6月4日因涉嫌盗窃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小丽,内蒙古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20年11月11日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盗窃罪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9日开庭审理。2021年1月26日本院决定撤回起诉。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6月3日上午10时许,张某某、汪某某于2020年6月3日在**小区和**小区两个小区,多次盗窃电动车三辆,盗窃自行车五辆。经赛罕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三辆电动车、五辆自行车价格认定,认定价格总值为1986元人民币(呼赛发改认定字【2020】176号)。
经本院审查,认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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