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部刑不诉〔2020〕954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女,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70********,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暂住浙江省乐清市**街道******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汪某某在乐清市**广场**超市内盗窃一个金稻谷乐趣投糖玩具糖;同年11月15日,汪某某在前述地点盗窃一瓶百雀羚倍现精华霜、一瓶百雀羚水嫩保湿凝露;同年11月22日,汪某某在前述地点盗窃一盒百雀羚水嫩倍现套装、一瓶水密码焕能锁水霜。前述产品总价值668.8元。

2020年11月23日,汪某某家属方某某赔偿沃尔玛超市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取得谅解、赔偿损失、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