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播检刑不诉〔2020〕118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住播州区**街道**小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在遵义市播州区**街道**小区其朋友家玩耍过程中,将罗某某放在客厅茶几上的一部白色苹果手机盗走,并在2020年1月18日将该手机出售得赃款1100元。经遵义市播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200元。
2020年10月21日,汪某某主动退交赃款1100元。
本院认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本院扣押的1100元涉案赃款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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