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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盗窃案)_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二检一部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821972********,满族,大专文化,**保安员,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村**组,现住长春市二道区**小区**栋**室。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7月31日被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5时40分,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在长春市二道区红星美凯龙停车场内将宋某某的黑色电瓶车盗走。经评估,被盗电瓶车价值为人民币3,100.00元。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盗窃电瓶车已退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被不起诉人汪某佩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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