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盗窃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0104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路**号**栋**室,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7月1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汪某某与樊某某在本市天桥区缤纷五洲商场****店内发现收银台放有一部黑色苹果X手机,二人趁无人注意,汪某某遮挡他人视线,樊某某将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5258元。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被不起诉人汪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汪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发破案经过、刑事技术照片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4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