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善检一部刑不诉〔2020〕359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0221976********,汉族,研究生文化程度,大学教师,住上海市徐汇区**路**号**室。因本案于2020年9月3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中午,被告人汪某某路过嘉善县**镇**路**号**烟酒店门口,窃得被害人俞某某停放于店铺门口的电动车三轮车后车厢内的咖啡色手拿包1个,内有人民币3300元、白色苹果SE按手机1部、充电包1个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4192.1元。案发后,上述财物均已追回。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已经补偿被害人俞某某人民币1500元并取得对方谅解;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的供述、被害人俞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监控录像、谅解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嘉善县人民检察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善县人民法院起诉。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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