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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盗窃案)_城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刑不诉〔2023〕138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61976********,*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乡**村**庄**号,住**。因盗窃,于2015年9月8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清真巷派出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3年7月17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3年8月22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3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3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7月1日至17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在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15号兰青小区5号、6号楼内,共实施盗窃行为4次,盗窃女鞋20双,现侦查机关追回被盗女鞋17双,另三双已被汪某某丢弃。

汪某某于2023年7月17日被抓获归案,其已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到案经过、人员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鉴定聘请书、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情况说明、发还清单、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张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张某乙、潘某某、徐某某、张某丙、秦某某、尕藏加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11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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