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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盗窃案)_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岫检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32000********,满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学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岫岩满族自治县**镇**路**号楼**。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6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21时许,被告人江某甲(另案处理)、被不起诉人汪某某二人用钥匙开门进入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越都华庭小区被害人江某乙家中,二人在室内实施盗窃时江某乙家中有人归来,致使二人无法逃离,江某甲遂与江某丙电话联系后在江某乙女儿江某丙不知详情的情况下帮助下二人逃离。

案发后被害人江某乙对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被告人汪某某于2020年6月6日被抓捕归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盗窃公私财物,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双方已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岫检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汪祺博,男,2000年10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3200010095039,满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学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阜昌路76号楼S1-400。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6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祺博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21时许,被告人江迈(另案处理)、被不起诉人汪祺博二人用钥匙开门进入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越都华庭小区被害人江辉家中,二人在室内实施盗窃时江辉家中有人归来,致使二人无法逃离,江迈遂与江辰昕电话联系后在江辉女儿江辰昕不知详情的情况下帮助下二人逃离。

案发后被害人江辉对被不起诉人汪祺博的行为表示谅解,被告人汪祺博于2020年6月6日被抓捕归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祺博盗窃公私财物,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双方已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祺博不起诉。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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