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检公诉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甲,曾用名汪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482199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非××代表和政协委员,户籍地及现住地湖南省常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2月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常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汪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3月25日晚,汪某甲到常宁市**镇**街易游网吧找朋友廖某某,在3月26日6时许,汪某甲由于缺钱一时冲动,将廖某某的一台******puls手机和网吧前台的现金1100余元盗窃。
本院认为,汪某甲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确有真诚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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