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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组织考试作弊案)_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湖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9831983********,汉族,初中毕业,中共党员,务工,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小区**号**单元**室。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于2019年9月23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犯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在准备2019年度国家一级建造师考试前,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在微信中组建“2019旅游群”,并将同事及朋友共计21人拉入群中,2019年9月21、22日,在三门峡市陕州区第一高中、实验小学两个考点考试期间,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将考试试题拍照后发在该群中,由同事及其朋友翻阅资料将参考答案发在群中供两人考试使用。2019年9月22日下午,在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考试中被考务人员发现移送公安机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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