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11970********,汉族,初中文化,系万年县**有限公司原法人代表、董事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住万年县**镇**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万年县**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于2019年1月16日被上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2日因上饶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被上饶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7月31日因涉嫌玉山县**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被上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因上饶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被上饶市公安局依法释放。2019年12月9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上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2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2020年4月2日、2020年6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上饶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至2018年,被不起诉人汪某某伙同李某甲,在上饶市玉山县注册成立了玉山县**有限公司、玉山县**织造有限公司、玉山县**织带有限公司、玉山县**袜业有限公司,在经营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汪某某以票面金额4.5%的价格,向李某乙(未归案)控制的上海**纺织有限公司等上海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同时伙同万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未归案)等人,在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注册成立南昌**织造有限公司等多家空壳公司,向玉山县**有限公司、玉山县**织造有限公司、玉山县**织带有限公司、玉山县**袜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
玉山县**有限公司、玉山县**织造有限公司、玉山县**织带有限公司、玉山县**袜业有限公司在经营期间共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115683216.4元,实际抵扣税额19347656.02元。为形成虚假资金流,玉山县**有限公司、玉山县**织造有限公司、玉山县**织带有限公司、玉山县**袜业有限公司按照票面金额向上海**纺织有限公司等公司虚假支付货款,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汪某某通过李某甲亲属于某某、李某丙等人的个人银行账户将资金回流。(详见资金回流图表和银行交易流水)
2016年至2018年,被不起诉人汪某某伙同李某甲实际控制玉山县**有限公司、玉山县**织造有限公司,经钟某某介绍,向深圳市**服饰有限公司、深圳**服饰有限公司、东莞市**服饰有限公司等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32041842.6元,税额22345205.06元。其中玉山县**有限公司向东莞市**服饰有限公司等13户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65份,价税合计41936186.27元;玉山县**织造有限公司向东莞市**服饰有限公司等29户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69份,价税合计54053602.52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上饶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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