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昌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女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22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金春,江西景之元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在挂靠江西**建设有限公司承建浮梁县**供电所附属项目食堂工程过程中,为了少交纳税款,在与福建***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没有实际货物往来的情况下,以发票金额5%的价钱从一名在电话中自称在税务部门工作的推销女子“小刘”处购买了三张由福建***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提供给江西**建设有限公司认证抵扣。该案所涉及的三份由福建***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开具给江西**建设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为:3500******,发票号码为092*****-092*****,销售额299258.97元,进项税额50874.03元,价税合计350133元,开票日期为2018年**月**日。以上三张发票进项税额于2018年3月已认证抵扣,后经景德镇市高新区税务部门通报企业该三张专票异常,2018年5月5日江西景诚建设有限公司办理纳税申报作进项转出处理。
本院认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已补缴税款、并经税务机关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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