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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二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51976********,汉族,高中文化,系连云港汪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已注销)法定代表人,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路**号,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汪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至2016年4月,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经营的连云港*甲商贸有限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经公司代账会计潘某某(已判决)介绍,接受连云港*乙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用于抵扣税款,价税合计人民币415464.61元,税款共计人民币70628.95元。

本院认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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