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瑶检刑不诉〔2020〕169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251985********,汉族,安徽省太湖县人,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庆市太湖县**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自2017年4月,被不起诉人汪某某与他人合伙在安庆市太湖县经营地中海餐吧、玛莎拉蒂酒吧。2018年3月,汪某某自称“王鸣”,虚构自己资产雄厚、隐瞒婚史,取得被害人韩某某的信任并确立恋爱关系。2018年4月至5月间,汪某某以酒吧升级装修、餐吧经营需要资金周转等理由多次从韩某某处借款人民币225000元,期间还款人民币8135元。同年7月二人分手,汪某某以虚假身份信息向韩某某出具了借条,约定还款日期,后无法联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汪某某赔偿被害人人民币228000元,取得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认定汪某某涉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2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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