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涟检刑一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涟水县**街道**村**组**号。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8日退回涟水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涟水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3日补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涟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月某一天,犯罪嫌疑人汪某某以帮雍某某小孩上学打点为名骗取雍某某2万元人民币。犯罪嫌疑人汪某某明知自己无能力帮受害人小孩到市区上学,仍然编造自己可以办妥此事的谎言,并以此向受害人索要两万元,后两万元被其赌博输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涟水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涟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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