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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诈骗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澄检一部刑不诉〔2020〕197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483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镇**村**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镇**村**里**号)。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8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5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诈骗罪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江阴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2月至2018年10月间,被不起诉人汪某某为满足自己挥霍的欲望,虚构自己能购买到低折扣的中石化加油卡等事实,骗取被害人杨某某信任,并以与被害人杨某某做油卡生意为名,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共骗取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98.19万元,用于赌博、包养情妇、酒吧夜店高额消费等。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共向被害人杨某某退赔人民币2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江阴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认定汪某某非法占有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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