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随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19195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现住大洪山风景名胜区**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随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3月3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5月15日至2020年6月15日、自2020年6月30日至2020年7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20年4月4日至2020年4月18日、自2020年6月16日至2020年6月30日、自2020年8月31日至2020年9月14日)。
随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以来,汪某某在随县洪山镇通过建立微信群发送学习资料,当面宣讲的方式向他人宣传“亚元”、“中国物联网分享经济平台”、“联合国人民军”等网络平台项目,以低投入,高回报为诱饵诈骗受害人财物。其中汪某某通过“亚元”诈骗被害人三十余万元。且汪某某参与“民族资产解冻”类项目六个月以上,没有成功兑现仍继续发展、管理会员。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随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证据不足。理由如下:1、认定汪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不足;2、认定汪某某属于民族资产解冻类犯罪的骨干代理人的证据不足。综上,认定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构成诈骗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对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产,由随县公安局依法予以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随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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