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114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2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阳市云岩区**巷**号,现住贵阳市云岩区**巷**号**单元**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3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委托伍某某(另案处理),将其社保挂靠到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缴纳,并提供虚假资料以企业一线女工人的身份于2017年7月从社保局办理提前退休诈骗国家社保基金,该汪某某从2017年7月至2019年9月共计领取国家养老金23561.8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