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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诈骗案)_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住江苏省丰县****村****号。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9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汪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间,被不起诉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其可出售大量口罩的虚假信息,后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某、刘某某购买口罩款共计14635元。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已退还被害人全部钱款。

本院认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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