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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江检诉刑不诉〔2020〕162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21977********,汉族,大专文化,劳务人员,出生地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秦淮区**南路**号**幢**室。被告人梁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7月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和9月25日二次决定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8月24日和10月24日该分局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7月1日7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未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塔吊驾驶员梁某某违法塔吊操作规范,致使塔吊所吊的重物掉落,砸到被害人陈某某,造成陈某某死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汪某某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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