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6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蕲春县,住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10月10经天门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天门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2月8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与鲁某甲在湖北省蕲春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0年11月17日两人生育一子。2015年2月,汪某某在与鲁某甲尚未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鲁某乙于在本市**镇**村举办婚礼(没有领取结婚证),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2015年12月生育一女。
2019年10月10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并与鲁某甲达成和解协议,赔偿鲁某甲人民币10.4万元,取得鲁某甲谅解,并与鲁某甲解除婚姻关系。
本院认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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