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04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街**弄**号**。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6月4日被邢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同年9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9月17日至同年9月30日)、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9月30日至同年10月30日;2019年11月30日至2020年1月2日)。
邢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系陈某某的温州上线,其在明知其所售卖的小脸针系假药的情况下,向陈某某进行售卖。自2018年6月份以来,汪某某通过微信销售粉毒、白毒等肉毒素和小脸针共计76盒。经鉴定,其销售的粉毒、白毒、小脸针系假药。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邢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新的药品管理办法,进口没有批号的药品不再按假药论处,但其货物来源目前事实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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