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小名小华华),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2197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清镇市**村**组,住址同上。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7月8日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清镇市公安局释放并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清镇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贵州省清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0月2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6月,被不起诉人汪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产生感情和经济纠纷。2020年7月4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汪某某通过翻窗的方式强行进入被害人李某某位于清镇市中环国际B11号楼1单元1层2号的住宅,后用脚将卧室门踹开后进入卧室,李某某要求汪某某离开自己的住宅,汪某某拒绝离开,并手持菜刀用刀面殴打李某某的大腿,被害人李某某的母亲前来敲门后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翻窗逃离现场。 

另查明,案发后,汪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汪某某于2020年11月2日与被害人李某某达成协议,一次性支付2万元,二人情感和经济纠纷一笔勾销,李某某出具谅解书自愿谅解汪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未经住宅权利人许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鉴于汪某某系初犯,无犯罪前科,起因为感情纠纷,有自首情节,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认罪悔罪态度明显,认罪认罚,故综合全案,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