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21974********,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住开远市**镇**村委会**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开远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0日被开远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本院于2020年7月1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由开远市森林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左右,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种植于开远市**镇**村委会**村的桉树被冻死后,未经林业部门批准,改变林地用途,非法将其父亲为林地使用权利人的上述林地用于种植农作物。经鉴定,汪某某非法占用林地的面积为17.52亩,林种为用材林。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积极对被占用林地进行补种。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的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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