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金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13时许,金沙县公安局新化派出所民警到新化乡联合社区开展进攻性盘查时,在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家客厅门背后查获一支疑似火药枪支。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汪某某持有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等;2、鉴定意见: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3、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检查笔录等;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汪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本案扣押在案的枪支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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