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公诉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44年4月20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4194404204814,苗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金沙县,现住金沙县新化乡院河村二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金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13时许,金沙县公安局新化派出所民警到新化乡联合社区开展进攻性盘查时,在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家客厅门背后查获一支疑似火药枪支。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汪某某持有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等;2、鉴定意见: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3、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检查笔录等;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汪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本案扣押在案的枪支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