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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雅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雅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雅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51963********,藏族,文盲,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雅江县,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雅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经雅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4日被雅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9日,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7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到雅江县麻郎措镇中心派出所投案,并上交火药枪一支。经鉴定送检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非制式枪支,具有杀伤力。汪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供述该枪支为其父亲遗留下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雅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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