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7195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平武县,住平武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9日被平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1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6日23时10分,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携带自制电鱼工具在涪江河响岩镇宝灵寺电站排水端下游的河床内电鱼,后被平武县公安局响岩派出所民警现场挡获。
本院认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移交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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