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观检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2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棉农,户籍地及居住地安庆市大观区**镇**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0年7月6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取保候审,7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5日18时许,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在禁捕水域安庆市大观区海口镇保婴东组子埂里放置禁捕工具地笼网非法捕捞水产品。次日6时许,汪某某在该处收取地笼网时被巡逻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地笼1只,小龙虾1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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