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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郊检一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319******601X,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安徽省铜陵市**********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汪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汪某某从家中携带2道地笼网,前往铜陵市郊区老洲镇沙池村长江江堤60公碑附近江边,正向长江内投放地笼网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抓获。经铜陵市渔政管理站认定,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所使用的网具为地笼网,属于禁用渔具。另查明,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所实施捕捞的地点为铜陵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属于禁渔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地笼网2个;2.铜陵市渔政管理站网具认定书、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抓获经过、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的人口信息等书证;3.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扣押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犯罪未遂、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汪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物证地笼网2件退回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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