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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思检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住思南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5时许,杨某某(另案处理)、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在乌江流域支流文家店镇**村**江段使用三层刺网进行捕捞时被思南县公安局查获。经现场检查,杨某某、汪某某捕捞到漂鱼92条。经思南县农业农村局鉴定,从杨某某、汪某某处扣押的捕捞工具即三层刺网(长150m×宽9m×网目2cm)1张属于违法捕捞工具。

杨某某、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同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财物由思南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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