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桑检刑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8221955********,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镇**组,现住桑植县**镇**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桑植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4日被桑植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4日解除取保候审决定,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界市桑植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4日凌晨1时许至凌晨3时许期间,在桑植县**镇**段,上至***水电站坝下,下至桑植县*******组**河码头,被不起诉人汪某某乘船使用电瓶、逆变器及绑有电线的竹竿制成的禁用捕捞工具小型电鱼机使用电打鱼的方式捕鱼。经清点,非法所得渔获物为501尾,重13.6公斤。后经桑植县农业农村局鉴定、认定,被不起诉人所使用的捕鱼工具为小型电鱼机,属于禁用渔具渔法,渔获物为鲫鱼、马口鱼、鳊鱼、棒花鱼、光唇蛇鮈、沙鳅、光泽黄颡鱼七种鱼类,属于澧水河流域本地常见鱼类。根据桑政通[2018]18号文件的规定,桑植县开放性天然水域内禁止“电、炸、毒鱼”的非法捕捞行为。根据湘农联[2018]147号文件规定,湖南省张家界大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澧水桑植县列入湖南省水生生物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及自然保护区)名录,湖南省禁渔区与禁渔期相关规定:农业农村部规定实施禁渔的水域在湖南省包含范围有水生生物保护区禁渔,农业农村部规定实施禁渔的水域在湖南省管辖范围禁渔期为水生生物保护区禁渔期为全年,在禁渔水域范围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应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汪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扣押的禁用工具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桑植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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