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0〕742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6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江西省弋阳县**镇**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9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携带电鱼装备至诸暨市**镇**村**厂边渠道内电鱼,经清点,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共非法捕捞水产品197尾。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汪某某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及认罪认罚情节,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