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0〕742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6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江西省弋阳县**镇**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9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携带电鱼装备至诸暨市**镇**村**厂边渠道内电鱼,经清点,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共非法捕捞水产品197尾。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汪某某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及认罪认罚情节,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