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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84********,汉族,初中文化,经商,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乡**村**组**号,住**镇**栋**。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6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4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21时许,王某某(另案处理)使用电鱼机在安化县马路镇马路溪村原青云山村四组的河道内非法捕捞水产品,王某某负责用电机在河道内打鱼,被不起诉人汪某某负责提塑料桶装鱼,共捕获鱼类0.55千克。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于2020年7月25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认罪认罚、坦白、初犯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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