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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非法狩猎案)_团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团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5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11951********,汉族,文盲,出生地湖北省团风县,住湖北省团风县********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团风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团风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底,被不起诉人汪某某为防止自家播种的花生种子被野生鸟类啄食,在团风县**镇**村**组公路右侧地名叫“**田”的自家责任地内用四根桂竹架设粘网两幅,后一只野生鸟类灰喜鹊触网。2020年5月15日,团风县森林公安局民警调查时发现汪某某架设的粘网粘有一只野生鸟类灰喜鹊死体,次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主动投案。

另查明,根据湖北省**局关于发布野生鸟类禁猎期的通告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为禁猎期,禁止非法猎捕鸟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湖北省**局文件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验、辨认、提取笔录;4.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汪银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团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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