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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非法狩猎案)_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公诉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31973********,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住宜城市**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宜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4日,被宜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宜城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宜城市**镇**村**组村民汪某某,为保护自己责任田顶垱七分旱田里的西瓜不被鸟啄,2019年6月中旬的一天上午,汪某某在流水镇落花潭街道花了30元买了三张粘鸟网,下午六点钟左右,汪某某和儿子沈某在顶垱七分旱田东、西、南三边将所购的三张网架上拦鸟,一直到8月28日中午,汪某某才将网撤掉,网上粘有三只大嘴乌鸦,已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汪某某能够主动投案自首,审查起诉阶段能够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及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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