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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甲交通肇事案)_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二部刑不诉〔2021〕66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19196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住浙江省兰溪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7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8日晚上,被不起诉人汪某甲驾驶浙G2G****号小型轿车沿马竹线自北向南行驶,途经兰溪市上华街道马竹线城南公交首末站路段时,与行人江某某、汪某乙发生碰撞,造成江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10月28日死亡、汪某乙受伤及车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不起诉人汪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2020年11月9日,被不起诉人汪某甲与死者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归案经过、自首证明文书、鉴定委托书、尸体解剖通知书、鉴定资格文书、检验、鉴定结论告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委托书、返还物品凭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回执、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协议、收条、谅解书、病历、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保险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2.被害人汪某乙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汪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浙江省兰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 汪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有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汪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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