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高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51968********,汉族,高中文化,南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负责人,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日照东港区**路**园**栋**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高淳区**街道**路**号)。被不起诉人汪某甲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20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甲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汪某甲原身份证号码为3201251968********,后挂失并重新补办了一张该身份证。
2010年1月5日,被不起诉人汪某甲至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申请将身份证上出生日期变更为1968年5月14日,变更后的身份证号码为32012519680********。
2017年2月,被不起诉人汪某甲因被限制高消费,不能乘坐高铁、飞机,后在南京通过他人伪造了一张户口迁移证,并持上述虚假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在四川巴中落户并办理身份证(号码为原旧的身份证号码即3201251968********)。因仍然不能坐飞机、高铁,被不起诉人汪某甲又在四川巴中申请将姓名改成汪某乙,并使用该身份证坐飞机、高铁共计77次。
2019年7月31日,被不起诉人汪某甲至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汪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甲不起诉。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