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仁怀检刑不诉〔2021〕42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甲,曾用名汪某乙,绰号汪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住仁怀市**镇**街道**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仁怀市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1月7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2021年1月21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仁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3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汪某甲驾驶贵C5****号小型轿车从仁怀市飞天路方向往仁怀市国酒南路消防队路口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仁怀市国酒南路消防队路段时,被仁怀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其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检测结果为113mg/100ml,后将汪某甲带至仁怀市中医院提取血样送仁怀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结果为汪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0.2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汪某甲身份证复印件、汪某甲个人信息档案、前科查询情况、现场照片、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护士执业资格证、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悔过书;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汪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委托书、仁怀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机构及人员资格证书;5.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现场查获视频及抽血视频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因其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且未造成交通事故等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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