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汪某甲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159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甲(曾用名汪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6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县**镇**村**街**号,现住山东省**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22时21分许,被不起诉人汪某甲酒后驾驶号牌为鲁******非营运小型轿车,在沿辖区内***路**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附近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其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111mg/100ml,遂由医务人员提取血样。经鉴定,汪某甲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成分含量为94.7mg/100ml。

被不起诉人汪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_                       2020年5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